
商標惡意注冊:商標惡意注冊通常是指商標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已有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種不良動機而注冊申請商標的行為。
2019年修訂的《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根據《商標法》第68條,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代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2020年4月15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其中指出:充分運用法律規則,在法律賦予的裁量空間內作出有效規制惡意申請注冊商標行為的解釋,促進商標申請注冊秩序正?;鸵幏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商標注冊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相應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認定是惡意注冊行為的考慮因素和情形。
3.《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2019發布),發布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容:為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4.《關于持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通知》(2022年發布),發布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容: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度持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
行為類型
惡意注冊行為不同于惡意搶注。從字面意思上看,惡意搶注的范圍小于惡意注冊的范圍,搶注不能涵蓋對已注冊商標的惡意注冊,也不能完全涵蓋囤積商標的行為。此外,每種客觀行為類型的主觀惡意并非是對應不變的。同一類型的惡意注冊行為,在個案中所具有的主觀惡意不同,如搶注未注冊商標,其主觀惡意可能基于攀附商譽的目的,也可能是為訛詐在先使用人。參照我國《商標法》規制惡意注冊的條款,通常被認為是惡意注冊的行為有四類:
1.搶注未注冊商標
包括具有特定關系(如代理關系或合同關系)的搶注、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搶注、對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搶注、對普通未注冊商標的搶注。
2.注冊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這里的已注冊商標包括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已注冊的普通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舉證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在與其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注冊”。
3.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搶注
他人“在先權”是指除商標以外的包括姓名權、著作權、商號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其特點是:(1)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利益;(2)在商標申請以前就已經取得或者使用;(3)與爭議的注冊商標具有相似性。
4.囤積商標
指商標申請人非基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需求,而大量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其行為出發點在于通過囤積商標的方式,利用商標轉讓、發起民事訴訟后再和解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為認定
商標注冊部門在判斷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惡意注冊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注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注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各類客觀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用以認定惡意的權重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認定明知情形下的惡意所考慮的客觀因素最為廣泛,基本所有客觀因素都能夠用于推斷行為人主觀知曉狀態。在攀附商譽的惡意中,必然會對在先商標與惡意注冊的商標之間的標識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以及在先商標的知名度等方面進行考量,因為知名度是攀附的前提,而混淆程度決定了能否達到攀附的客觀效果。對于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來講,一般多為考慮申請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注冊商標后續的行為表現。
認定時間
商標注冊中產生惡意的時間節點應當是申請注冊商標的時間,若以申請人日后變化的心理狀態來認定商標申請注冊時的正當性顯然有違公平,也不利于注冊商標秩序的穩定。 與上述判斷惡意主體的討論中一樣,規制惡意行為,使行為主體承擔責任時,惡意行為與損害后果必須具備因果關系,注冊后的惡意是使用的惡意,與注冊時惡意產生的損害不具有同一性,不能認定為注冊中惡意。
用以判斷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主觀心理狀態的客觀事實和證據,主要應當以注冊時的的事實及證據為準。但注冊后的事實和證據也可用于推斷評估申請商標時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歐盟《商標審查指南》在有關惡意注冊時間的規定中就指出,注冊前、后的客觀事實可以評估注冊人的使用意圖。 實踐中,如果惡意注冊人在獲取商標后,無真實使用的行為,而是專門通過訴訟或兜售來獲取賠償、牟利的行為就可以推定申請人注冊時具有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再如,惡意注冊人獲取商標后,在相關產品的包裝設計、宣傳營銷等行為活動中有意和知名商標權人的商品相混淆,則可以推斷申請人有攀附商譽的惡意。
行為后果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發現屬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因屬于惡意注冊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注冊決定。
對申請駁回復審和不予注冊復審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于惡意注冊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對已注冊的商標,因屬于惡意注冊,在法定期限內被提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商標注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對已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發現屬于惡意注冊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行政責任
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四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商標注冊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違反該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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